1,侵犯財產權產生的債權可以作為遺產繼承;
2.因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產生的債權均可繼承。繼承人繼承財產時,必須將其與債務壹並繼承。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管理或服務,以避免他人利益的損失。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依據使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利益。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2.為繼承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隱匿、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強迫或者阻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70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提存標的物:
(壹)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的;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的;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將所得價款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