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九十四條?外國人、無國籍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國家間政治、外交關系的案件,以及在法律適用上確有困難,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的規定,由基層人民檢察院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檢察院審查提出意見,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復核。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逮捕的,請示外交部後,給予批準逮捕的批復;不需要逮捕的,給予不批準逮捕的答復。基層人民檢察院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批復,依法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在報告過程中,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給予不批準逮捕的答復。報送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批復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基層人民檢察院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依法直接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外國人、無國籍人涉嫌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犯罪案件的,決定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後的四十八小時內報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並通知同級人民政府外事部門。上級人民檢察院經審查發現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應當依法及時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