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管理條例》。
第七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要求是:
(壹)有適合本單位具體情況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範設施;
(二)檢查了單位範圍內的治安情況,保護了重要部位,及時排查了治安隱患;
(三)及時處理本單位範圍內的治安隱患和問題,及時處理治安案件和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
第八條單位制定的內部安全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門衛、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產、管理、教學、科研等場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現金、票據、印章、有價證券等重要物品的使用、保管、儲存和運輸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內部消防和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公共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六)單位內部治安案件和涉嫌刑事案件的報告制度;
(七)治安保衛工作的檢查、考核和獎懲制度;
(八)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傳染性和腐蝕性危險物品、傳染性菌種和病毒、武器彈藥的單位,還應當有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相關治安制度。
單位制定的內部安全制度不得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