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孫的行為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由於行為人主觀意誌以外的原因,刑法分則規定的具體犯罪的客觀要件沒有出現的壹種犯罪狀態。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最大區別在於主觀因素。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主動放棄犯罪,而不是因為其他客觀條件,即“不能為”。不是“被迫不做”。孫之所以放棄,並非其本人主動的結果,而是由於身體原因不得不放棄的客觀因素,故不構成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未遂。此外,不構成犯罪預備。
3.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責任法》,因產品缺陷造成人身損害,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新鞋沒有質量問題,穿壹天就掉鞋跟是不可能的。因此,應當承認產品存在缺陷,王粲要求生產商或銷售商承擔因扭傷而產生的醫療、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等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