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管理條例
第三條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獸藥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獸藥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對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實行分類管理制度。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的辦法和具體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五條國家實行獸藥儲備制度。在發生重大動物疫情、災情或者其他緊急情況時,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緊急調用國家獸藥儲備;必要時也可調用國家儲備以外的獸藥。
第六條國家鼓勵開發新獸藥,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研制新獸藥,應當具備與研制相適應的場所、儀器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管理規範和措施。新獸藥的開發應進行安全性評價。從事獸藥安全性評價的單位,應當遵守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獸藥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和獸藥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對獸藥安全性評價單位是否符合獸藥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和獸藥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查,並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第八條新獸藥的研制在臨床試驗前,應當向臨床試驗場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附新獸藥在實驗室階段的安全性評價報告等臨床前研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