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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合同中是否有質量保證金的規定?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買賣設備時,買賣雙方可以約定質量保證書的條款。如果設備質量有問題,賣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質量保證金”是信用記錄成員對自己企業信譽的質量保證。信用記錄會員不僅要接受信用評分和交易評價的監督,還要接受質量擔保的監督。如果信用記錄會員在合作過程中違規,需要扣除其相應的質量保證金作為處罰。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和返還的內容,並在合同條款中與承包人就下列涉及保證金的事項進行約定:

1,定金預訂及返還方式;

2.存款準備金的比例和期限;

3、存款是否計息,如果計息,計息方法;

4.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和計算方法;

5、押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糾紛的處理程序;

6.缺陷責任期內的缺陷索賠;

7.逾期返還定金違約金的支付方式及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六百壹十章

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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