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誡勉問責屬於組織處理,不是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組織處理包括批評教育、通報批評、書面誡勉、免職等。誡勉談話、紀律處分、組織處理,都是黨組織對問題黨員進行教育、管理和監督的措施。誡勉談話是對思想、工作、作風有問題的幹部進行教育的壹種形式。組織紀檢監察部門對幹部談話進行紀律監督管理,並組織跟蹤考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四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職級和等級,受到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等級。處罰期限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住大錯,十八個月;降級撤職,24個月。被撤職的,按照規定予以降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201條
公職人員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監察機關可以依法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訓誡。以上方法可單獨使用,也可根據規定組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