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二條教師應當根據教學需要向學生個人提供免費教學指導,學校應當給予支持。但教師人數控制在5人及以下,教師提前向學校申報,學校在校內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方可實施。
第三條教師違反職業道德、教育法規和規章制度,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稱為違規補課:
(壹)未經學校備案公示,在校內、校外進行家教、補習活動的;
(二)未經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同意,與社會培訓機構合作在校內外舉辦學科(包括書法、體育、美術、音樂等體育藝術學科)補課培訓活動的;
(3)教師互相介紹學生;誘導、暗示或者強迫學生參加各種補習、輔導;為社會培訓機構、補習班、托管服務機構做廣告、培訓講座、介紹生源、參與管理;教師動員家長推薦補課學生;
(四)擅自在校外培訓機構和其他個人、組織或者機構舉辦的培訓班兼職或者參加兼職課程或者參與管理的;
(五)未經學校批準和備案,為無關學生提供課余教學服務的;
(六)未經學校批準和備案,通過互聯網為特定學生補課的;
(七)教師以已在學校備案的名義實際收取學生和家長報酬的;
(八)按照有關規定應當認定為非法補課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