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壹)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和壁畫;(二)近代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歷史價值的重要史跡、實物和代表性建築;(3)歷史上不同時期的珍貴藝術品和工藝美術品;(四)不同歷史時期的重要文獻資料,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五)反映歷史上各個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文物鑒定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壹樣受國家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倒賣國家禁止的文物牟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