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觀主義,門西尼理論,慣常居所。
屬人法是指與民事關系主體相關的國家的法律。這是壹項經常用於解決人類身份、能力(權利和行為能力)、婚姻、親屬和繼承權等領域的法律沖突的原則。由於各國將屬人法的連接點分別理解為住所或國籍,所以屬人法可分為住所法和國家法。(大陸法系國家多采用國內法,英美法系國家多采用住所地法。)壹些國際公約多采用慣常居所地法,法人屬人法多采用國籍法。
屬人法,來源於拉丁語,本身就有“法律屬於人”的意思;屬人法以法的屬人效力為基礎,但在其形成和發展過程中又成為法的域外效力的重要來源;屬人法基本上是國際私法理論界為了便於分析和總結而出現的壹個詞,各國通常在立法中不使用“屬人法”;在司法實踐中,屬人法壹般指“法律關系當事人的國籍和住所地所確定的法律”,即“國家法”和“住所地法”可以理解為屬人法;屬人法是國際私法中使用最廣泛的公式,其適用範圍還在不斷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