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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憲法》的國家機構如下

屬於《憲法》的國家機構如下:

我國憲法規定了七種國家機構。具體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憲法的作用如下:

1,確認維護和鞏固國家政權;

2.規範國家權力的有效運行,防止權力濫用,是憲政民主的體現;

3.促進法律體系的健全和完善;

4.促進法制統壹;

5.《憲法》規定了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內容;

6.憲法為實現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7.建立和維護國家政治制度;

8.改革國家的政治制度;

9、確認、保護和鞏固自己的經濟基礎;

10,確認其他系統為經濟建設服務;

11.在憲法的指導和範圍內改革經濟體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

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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