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規定了七種國家機構。具體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憲法的作用如下:
1,確認維護和鞏固國家政權;
2.規範國家權力的有效運行,防止權力濫用,是憲政民主的體現;
3.促進法律體系的健全和完善;
4.促進法制統壹;
5.《憲法》規定了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內容;
6.憲法為實現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7.建立和維護國家政治制度;
8.改革國家的政治制度;
9、確認、保護和鞏固自己的經濟基礎;
10,確認其他系統為經濟建設服務;
11.在憲法的指導和範圍內改革經濟體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
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