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緩建期(又稱休整期、醫學休整期)是指經過診療後,人體痊愈(即臨床癥狀、體征消失)或體征固定所需的時間。3.2營養期營養期(又稱營養代償期)是指為提高治療質量或加速損傷恢復而需要補充必要營養素的時間。3.3護理期護理期(也叫護理陪護期)是指人在受到傷害後,在醫療或功能康復過程中,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幫助的時間。營養費用補償可按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40%至60%的比例計算。賠償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咨詢治療醫院後決定。侵權人探望被害人時攜帶的食品,壹般應視為贈與。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公民身體受到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受害人因誤工受到人身傷害、收入減少而發生的壹切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營養費的確定依據,壹方面是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另壹方面是參考醫療機構的意見。鑒於目前我國大部分地區經濟不發達,生活水平較低,營養費的標準不像其他補償項目那樣具體,比較抽象,營養費的支付壹般不宜過高。這些延期工期、營養期、哺乳期的評價都是基於交通事故、工傷事故等等。其實大家都不想出事。最重要的是靠大家多註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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