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種植的林木,由建設單位經營,林木收入按照國家規定控制;
3.法律、法規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林木,集體所有的單位營造的森林和林木,歸該單位所有;
4 .單位與單位、單位與個人、個人與個人營造的森林、林木,歸* * *各方所有;
5.在國有土地上種植的樹木,歸國家所有;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自願種植的樹木,屬於集體所有;
6.承包林地、租賃荒山荒地種植的林木,歸承包方和承租方所有。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樹木的所有權按照合同確定;
7 .私營企事業單位在合法使用的土地上建造的樹木,歸本單位所有;
8.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和自留山上種植的樹木,歸農村居民所有。
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條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所有權人,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的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