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106條。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賠償主要有四個原則。全部賠償原則是指侵權人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賠償責任的大小應以其侵權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為準,全部賠償。任何人侵犯國家、集體或公民的個人財產並造成損害的,應賠償不動產本身的損失以及可得利益的損失。公民身體受到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法人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