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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部法律規定了市政公共工程的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規定了市政公用工程的範圍。

市政工程是指市政設施的建設。市政設施是指各類建築物、構築物、設備等。在城市和鎮(鄉)規劃建設範圍內設立的,基於政府責任和義務為居民提供有償或無償公共產品和服務的。

市政工程壹般屬於國家基礎設施,是指城市建設中的各種公共交通設施、供水、排水、燃氣、城市防洪、環境衛生、照明等是城市生存和發展必不可少的物質基礎。它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對外開放的基本條件。

市政公用工程承包範圍:二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本企業註冊資本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城市道路工程;單跨小於40米的橋梁工程;斷面20平方米及以下的隧道工程;* * *廣場項目;容量為65438+百萬噸/日或以下的供水廠;5萬噸/日及以下汙水處理項目;3立方米/秒及以下的供水和汙水泵站;15m3/s及以下雨水泵站;各類給排水管道工程;總庫容1000立方米及以下的液化氣儲灌廠(站);供氣規模654.38+50萬立方米/日的燃氣項目;中壓及以下輸氣管道和調壓站;供熱面積654.38+0.5萬平方米的熱工;各類城市固體廢物處理項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十三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可以根據其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完成的施工業績劃分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並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第十四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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