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安全法》從多個角度對高管提出了合規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數據保護義務:數據安全法規定了組織和個人在數據處理和利用活動中應當遵守的數據保護義務。這些義務包括保護個人數據不被非法獲取、披露、濫用、篡改或銷毀。
數據處理的規範:《數據安全法》規定了數據處理的基本規範,包括數據處理的原則、程序、範圍和方法。數據處理者應根據法律和標準的要求對數據進行處理,以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數據跨境流動:隨著全球化的發展,數據跨境流動已經成為壹種普遍現象。《數據安全法》規定了數據的跨境流動,要求組織和個人在向境外傳輸個人數據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確保數據的安全和隱私保護。
數據安全管理和監督:《數據安全法》還規定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數據安全管理和監督方面的責任和義務。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制定並落實相關政策法規,加強對數據處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處理數據安全問題。
法律責任和處罰:《數據安全法》對違反法律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處罰。對於違反數據保護義務和數據處理規範的,將面臨行政處罰、民事賠償甚至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數據安全法》從多個角度對從業者提出了合規要求,包括數據保護義務、數據處理規範、數據跨境流動、數據安全管理與監督、法律責任與處罰等。這些合規要求旨在確保數據處理活動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保護個人隱私和數據權益,促進數字經濟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