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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安全法的適用範圍

《數據安全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數據處理活動和安全監督,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境外進行數據處理活動,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的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以下簡稱數據安全法)自20265438年9月1日起實施。這是我國數據安全領域的第壹部基本法,是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了當前我國數據安全的治理思路,為海關開展數據安全管理指明了方向。

《數據安全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國家建立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根據數據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壹旦被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使用,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對數據實行分類分級保護。國家數據安全協調機制協調相關部門制定重要數據目錄,加強重要數據保護。

涉及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的數據屬於國家核心數據,實行更加嚴格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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