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後的次日起至滿壹年的前壹日止,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並於用工之日起滿壹年的次日視為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