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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體罰的評價標準

體罰是指教師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方式,或以其他強制手段侵犯學生健康的行為,如毆打、罰站、下蹲、超出身體極限運動、剃頭、打嘴等。變相體罰是指以其他間接方式對學生進行身心懲罰的行為,如勞動懲罰、抄作業過多、挖苦、辱罵等。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體罰是指教師以暴力、暴力威脅或者其他強制手段侵害學生健康的行為。

1,體罰壹定是壹種懲罰,不是為了懲罰,不是體罰,比如體育課跑步熱身,定期考試等。

2.體罰必須是身體上的,不是肉體上的,不是體罰,比如口頭羞辱,罰款。

3.體罰壹定會造成身體或心理上的痛苦,如果妳不創造這兩種痛苦的懲罰就不是體罰。

4.是體罰不會造成身體上的痛苦,而是通過控制身體造成心理上的痛苦。

5.身體上的疼痛不僅限於疼痛。所有身體和感官上的不適都是體罰,比如逼尿、逼癢、逼看色情片、強吻等。

法律依據: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六條: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請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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