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什麽?
1,婚姻登記處有管轄權;
2.夫妻雙方要求離婚,應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3.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由當事人持有的,包含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財產及處理等事項的壹致意見的協議書;
5.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中國駐外使館出具的證明;
6.雙方各提交兩張2寸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7.身份證件。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壹條。
內地居民辦理離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
(2)我的結婚證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華僑和外國人申請離婚登記的,除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外,還應當出示有效護照和身份證,華僑和外國人還應當出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