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仲裁機構在決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請時,需要考慮是否具有管轄權。對於沒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不能受理,需要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壹年內提起仲裁,並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寫明雙方的基本情況、仲裁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及其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條件的,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壹般勞動仲裁委員會會在開庭前五天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壹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轄區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二條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當事人。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同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