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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減政策對托管班的影響

法律分析

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要全面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管理,堅持從嚴治理,嚴厲查處不合格、管理混亂、借機斂財、虛假宣傳、與學校同利的機構。要明確培訓機構的收費標準,加強前期收費監管,嚴禁隨意資本化運作,不要把良心行業變成逐利行業。要完善相關法律,依法管理校外培訓機構。

法律依據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第十三條堅持嚴格審批機構。各地不再審批新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校外培訓機構,現有學科培訓機構統壹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原來備案的在線學科培訓機構改為審批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對已備案的網絡學科培訓機構進行全面排查,按標準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未通過審批的,註銷原註冊登記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ICP)。對於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各地要區分體育、文化、藝術、科技,明確相應的主管部門,分類制定標準,嚴格審批。依法依規嚴肅查處不具備相應資質、未經批準多點開展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學科培訓機構不得上市融資,嚴禁資本化運作;上市公司不得通過股票市場融資投資學科培訓機構,不得通過發行股份或支付現金購買學科培訓機構資產。外資不得通過並購、委托經營、加盟連鎖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等方式控股或參股學科培訓機構。已經違規的要清理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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