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對自己和他人的完全回憶可以作為證據。是否具有證明案件事實的法律效力,需要從錄音是否清晰、雙方身份能否確定、通話內容是否與案件事實相關等方面來判斷。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壹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有七種:(1)物證、書證;(二)證人證言;(三)被害人陳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五)評估結論;(六)勘驗、檢查記錄;(7)視聽資料。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司法解釋第五十三條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只有在確實難以取得原件的情況下,才可以是復印件或者復制品。收集、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件。只有在原物不便攜帶、難以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的情況下,才可以拍攝反映原物形態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凡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