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1)農業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畜牧業、水產業。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二)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範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2.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馬鈴薯、油籽、豆類、棉花、大麻、糖、水果和堅果的種植;
(二)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業技術推廣、農業機械操作維修等農、林、牧、漁業服務項目;符合上述稅法規定的,對農業生產者自產自銷蔬菜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者減征企業所得稅:
(壹)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項目的收入;
(二)國家支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和經營收入;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的收入;
(四)合格技術轉讓收入;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