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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溺水的責任認定

法律分析:壹起在野外遊泳的參與者有互相照顧、互相幫助的義務。參與者未盡到相關義務的,應當對其他參與者的損害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水庫管理者有義務保證水利設施健全、功能完備,但沒有義務保證進入水庫遊泳者的安全。未成年人在水庫遊泳不慎溺水,監護人應承擔監管不力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造成他人損害的,以自己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補償。

第壹百八十九條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委托他人監護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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