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水利部關於劃定河湖管理範圍和水利工程管理保護範圍的通知》第三條:
1.遵守法律法規。以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技術標準和項目核準文件為依據,依法依規開展工作。
2.分清主次。區分輕重緩急,以管理任務重、涉水事務多、地位作用重要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為重點,在此基礎上全面推進。
3.先易後難。先劃定管護範圍,再確定管理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歸屬(簡稱先劃界,後確權)。有條件的可以同步勘界、確權,有土地權屬爭議的可以先勘界。
4.因地制宜。按照節約用地,符合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護的實際要求,尊重歷史,考慮現實,因地制宜確定劃定原則和標準。
5.分級責任。中央和地方分級負責,中央由流域機構等相關直屬單位直接管理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地方支持配合;河湖和水利工程的地方管理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部和流域機構予以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