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壹條為了保障人民健康和經濟發展,必須保護好飲用水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全國所有集中式供水飲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汙染防治管理。第三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當根據不同的水質標準和保護要求劃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壹般分為壹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增設準保護區。各級保護區應有明確的地理界限。第四條飲用水水源各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應當規定明確的水質標準,並限期達標。第五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建立和汙染防治應當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水汙染防治計劃。跨區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建立和汙染防治應當納入相關流域、區域和城市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水汙染防治規劃。第六條跨區域的河流、湖泊、水庫和輸水渠道的上遊區域,不得影響下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對水質標準的要求。
法律依據:水源保護和管理措施
第壹條為防止飲用水水源汙染,保證我市飲用水水源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和義務保護衡水市飲用水水源,並有權對汙染衡水市飲用水水源水質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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