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合同是指在用人單位與應聘人員建立正式的長期勞動關系之前,適用於雙方的具有約束力的制度或條件聲明。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反法律規定約定的試用期已履行完畢的,用人單位應當以勞動者試用期滿後的月工資為基數,按照法定試用期以外已履行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