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應當依法通過招標發包,不適宜招標的可以直接發包。
第二十條建築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並提供包含主要技術要求、主要合同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程序的招標文件。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後,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投標進行評審和比較,在具有相應資質的投標人中確定中標人。
第二十壹條建設工程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並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