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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車站各營業室除了《旅客條例》中公開的內容外,還應備有鐵路出行常識、全國鐵路營業站示意圖、禁止攜帶危險品進站上車的圖例或文字說明、列車始發和換乘時間、全國各大車站換乘時刻表,以方便旅客。在候車區或上下車通道,還應有相應的車次、車次引導牌、檢票車次牌等引導標誌。行包承運人應當有行包托運說明、行包包裝標準、禁止托運物品和違禁品的圖例或者文字說明以及服務項目。

法律依據:《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第二條除另有規定外,本細則適用於國家鐵路和與國家鐵路辦理聯運業務的其他鐵路。

第三條《客運條例》中的術語含義適用於本細則。

第四條客運站的開設、關閉或者變更,其所屬鐵路局(含集團公司,下同)應當在實施前60日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條車站營業場所除客運規定公開的內容外,還應當有鐵路旅行常識、全國鐵路營業車站示意圖、禁止攜帶危險品進站上車的圖例或者書面說明、列車始發和換乘時間、全國主要車站換乘時刻表,以方便旅客。在候車區或上下車通道,還應有相應的車次、車次引導牌、檢票車次牌等引導標誌。行包承運人應當有行包托運說明、行包包裝標準、禁止托運物品和違禁品的圖例或者文字說明以及服務項目。

第六條在不違反本細則的前提下,各鐵路局可根據具體情況制定補充規定,並在管轄範圍內實施。補充規定須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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