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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的立案標準

誹謗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同壹誹謗性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500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3、兩年內曾因誹謗罪受過行政處罰,並誹謗他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

有上述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以侮辱誹謗罪立案。誹謗罪、侮辱罪、誹謗罪罪名嚴重,可能構成誹謗罪。誹謗是指故意捏造、散布虛構事實,足以貶低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自訴案件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包括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和不需要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所謂起訴,就是在某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必須先提出申訴,否則法院不予受理。

不告而別是人民法院處理案件的壹個基本原則。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以下案件:

1,告知處理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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