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36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根據內心信仰自願信教的自由。其含義包括:公民有信仰或不信仰的自由,有信仰這個宗教或那個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過去或不信仰過去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要求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同時,憲法中的平等原則也要求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不得受到歧視。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屆憲法都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1982憲法更明確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公民不從事正常的宗教活動。
同時,禁止任何人利用宗教從事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或者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中國基督教徒的宗教活動和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與外國宗教組織和團體沒有組織上的隸屬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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