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二百四十條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鐵運輸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能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則不承擔責任。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第壹千二百四十二條非法持有高度危險物質造成他人損害的,非法持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已經盡了最大註意義務防止非法占有的,應當與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壹千二百四十三條管理人能夠證明其已經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並盡到充分警示義務的,可以免除或者不免除責任。
第壹千二百四十四條承擔高度危險責任,法律規定賠償限額的,依照其規定,但行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