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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屬地管轄權有哪些例外?

刑法屬地管轄有三種例外:1。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2.在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完全適用刑法規定的,自治區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和本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制定變通或者補充的規定,報NPC常務委員會批準施行;3.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例外。

壹、刑法屬地管轄權有哪些例外?

1,刑法屬地管轄有三種例外:

(1)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二)在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完全適用刑法規定的,自治區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和本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制定變通或者補充的規定,報NPC常務委員會批準施行;

(3)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例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上實施的犯罪,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之壹或者結果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視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二,被告是原告的幾種情況。

被告是原告的情況有四種:

1.對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這兩類案件強調身份訴訟。如果這兩類人提起的是財產案件,而不是身份相關的訴訟,則應遵循原告是被告的原則;

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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