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公安機關將保存行政處罰的相關檔案和處罰記錄資料。但記錄不對任何人開放,只有司法機關或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時,報主管部門審批後,才能對外提供。
行政處罰書的內容包括:
1,寫明被處罰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2、違法事實,簡易程序要求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所以應當寫明已經查實的違法事實的具體情況;
3、違法依據,具體說明違反法律的條款;
4、處罰的依據,要求法定名稱和具體條款;
5.處罰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當場處罰只能是給予警告、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6、收繳罰款,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7、救濟方式,告知被處罰人(單位)向法院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方式和時效;
8.簽到。當事人在處罰決定書上簽字的時間,關系到處罰決定的履行期限和復議、訴訟時效的計算。必須由當事人當場簽字。
綜上,行政處罰決定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除處罰決定書規定的具體時間外,決定書規定的義務壹般應當立即履行。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對辦理行政案件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應當按照壹案壹卷的原則建立檔案,依照有關規定在結案或者終結案件偵查後,移交檔案部門保管或者自行保管。第二百三十五條行政案件卷宗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案件登記表或者發現案件的其他記錄;
(二)證據材料;
(三)決定文件;
(四)辦案中形成的其他法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