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稅征收標準:
1.取水量超過計劃20%(含)的,超出部分按水資源稅標準的2倍征收;
2.用水量超過計劃20%至40%(含)的,超出部分按水資源稅標準的2.5倍征收;
3.用水量超過計劃40%的,超出部分按水資源稅標準的3倍征收;
4.未經批準或者未依法取得年度用水計劃取水的,按照水資源稅標準的3倍征收。
綜上所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四十八條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取水許可,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除家庭生活、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用水外。
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九條
應根據批準的用水計劃計量和使用水。
實行用水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