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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立法權的具體特征

稅收立法權是國家立法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政府機關按照壹定程序制定、頒布、實施、修改、補充和廢止稅收法規的權力。廣義的稅收立法權還應包括稅法解釋權,因為任何稅法都只能由立法機關或授權的執法機關進行解釋。它與稅收行政權和稅收司法權共同構成了稅權。在稅收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中,稅收立法權是最基本、最原始的權力,是稅收行政權和司法權存在的前提和基礎,稅權的劃分和合理分權是其核心內容。稅收立法權有以下特點:1。它是壹種特殊的立法權。稅法是專門用來調整稅收征繳關系的法律規範,稅收立法權可以規範稅收法律制度。2.它是稅權中的最高權力。稅收立法權是整個稅收權力中所有權力的前提,其行使對稅收行政權和稅收司法權具有普遍約束力。

3.它是廣泛的。它不僅包括稅收法規的起草權、審議權、表決權、批準權和公布權,還包括稅收法規的修改權、補充權、解釋權、廢止權和調整權。

4.它是全面的。除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外,還包括稅收基本法律和稅收組織法、納稅人權利保護法、稅收程序法和發票管理法。從而包括制定上述法律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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