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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有法定追訴期?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有訴訟時效制度。犯罪本身就是對社會秩序的破壞。過了很長壹段時間,還沒有被發現,被破壞的社會秩序又恢復了。再追究犯罪意義不大。而且時代變了,犯罪證據收集難度大大增加,司法成本增加,沒必要再追究了。民事訴訟中有訴訟時效制度,也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法律上的溯及力有兩種,壹種是刑法上的逾期不起訴,壹種是民法上的訴訟時效。刑法訴訟時效的意義在於節省更多的資金,使相關部門在當前嚴厲打擊違法犯罪的活動中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而且有些罪犯經過很長壹段時間後不再犯罪,有利於維護社會安定和人民團結。民法中的訴訟時效主要是為了落實現行民法中的鼓勵交易原則,使社會財富穩定快速流動,創造更多的社會財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超過下列期限不予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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