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際公認的屬地原則,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適用法院所在地國的程序法。
(二)優先適用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原則。
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國際條約是國家、國家和地區之間的協議,規定了它們在某些國際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所有參加該條約的國家和地區都有義務遵守該國際條約。
(3)司法豁免原則
司法豁免是壹種外交特權,是指壹國根據本國法律或其加入或締結的國際條約,授予外國駐本國代表和組織免受司法管轄或司法審判的權利。司法豁免原則是主權國家平等原則在司法領域的具體體現。它基於國與國之間的對等原則,有利於各國和國際組織的外交代表在駐在國順利履行職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審理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