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1,詢問證人不單獨進行;
2.書面證言未經證人核對確認的;
3、詢問聾啞人時,應提供熟悉聾啞手勢的人而沒有提供他們;
4.詢問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證人時,應當提供而未提供翻譯人員。
綜上,可能與案件事實有關的血液、體液、毛發、人體組織、指紋、腳印、字跡等生物樣本、痕跡、物品,該提取而未提取,該鑒定而未鑒定,該轉移而未鑒定,導致對案件事實產生懷疑。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依法補充收集、調取、調取證據。據以定案的物證應當是原件。對原件不便攜帶、難以保存,依法應當返還或者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保管、處置的,可以拍攝、制作能夠充分反映原件面貌和特征的照片、錄像和復制品。必要時,法官可以到存放地查看原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
證人當庭提供的、經控辯雙方質證並經法庭核實的證言,應當作為定案的根據。
證人當庭證言與其庭前證言相矛盾,證人能夠作出合理解釋並有其他證據支持的,其庭審證言應當采信;如果不能給出合理的解釋,並且他的庭前證言有其他證據證實,他的庭前證言可以采信。
證人經人民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法庭不能確認其證言真實性的,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