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動:
司法權的被動性是指司法權只能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裁判,包括申請行為和申請內容,而不能主動啟動司法程序或擅自改變當事人的申請內容。
2.終局性:
不管是壹個程序還是幾個程序,都要完整的進行。法定程序沒有完成,自然不會產生法定的結果和效力;同時,所有程序完成後,程序就有了終局性,這種終局性是不能改變的。這樣,它的權威性就由終局性決定了。
3.權威人士:
壹個程序參與者只有平等地參與程序,平等地得到程序的保障,才能尊重和接受程序產生的結果,因為“權威來源於確信和認可”,所以程序的保障自然產生權威。
4.中立:
司法權的中立性是司法權固有特性的體現,反映了司法權區別於行政權和立法權的本質特征。司法權的中立性是指法院和法官“以中立的身份和立場,按照公正、科學的司法程序,解決執法過程中各主體之間的糾紛。”
擴展數據
司法權是司法權的核心,具有被動性、中立性、程序性和特定性的特征。與其他爭端解決機構的程序相比,司法審判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和終局性。法院的司法活動是行使司法權,適用法律解決糾紛,作出司法判決。
因為法律要從條文走向生活,從抽象走向具體,從預期走向現實,必須依靠法官的司法活動。而且法官的判決結論是非此即彼的判決,法官有義務公開說明這個判決的形成過程。
審判過程和審判結果的公開有助於實現公眾對國家權力運行的知情權,可以有效監督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包括審判過程和審判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