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法院監督條例》第十四條主要負責:
(壹)檢查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制定和完善人民法院廉政制度,檢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執行廉政制度的情況;
(三)受理對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的投訴和檢舉;
(四)查處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違反審判紀律、執行紀律和其他紀律的行為;
(五)受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不服紀律處分的復議和申訴;
(六)組織、協調、檢查、指導和糾正審判工作、執行工作和其他法院工作中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
(七)組織、協調、檢查和指導預防腐敗工作,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司法廉潔守法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