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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組織作為法人有哪些具體的法律責任?

社會組織作為法人是民事責任的主體,承擔民事責任,與自然人壹樣,承擔經濟責任。社會團體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

法律分析

社會組織法人以謀求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主要包括各種政治團體(如民主黨派)、人民群眾團體(如工會、婦聯、青年團體)、社會福利組織(如殘疾人基金會)、文藝團體(如作家協會)和學術研究團體(如數學學會)。作為法人的社會組織有其不同於企業法人的自身特點。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成員加入社會組織。依法成立社會組織有兩種方式:壹種是不需要依法登記為法人,但具備法人應具備的條件。這種社會組織從成立之日起就具有法人資格,如縣級以上的工會組織。另壹種是需要經過核準登記才能取得法人資格。這類社會組織必須經過核準登記,才能取得法人資格。如各種協會和學會。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社會組織必須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才能完全符合法人條件。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具有法人資格,必須由上級單位或者具有法人資格的機關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十條符合法人條件,在成員同意的基礎上,以公益目的或者成員利益相同等非營利目的成立的社會團體,依法登記成立,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登記為法人的,自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九十壹條成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等權力機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立理事會等執行機構。董事長或者總裁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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