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五條。強行傳喚、罰款和拘留必須得到總統的批準。應發出傳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由執行機關執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八條執行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和公務證件,並按照要求著裝。"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 (七)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
《人民法院執行人員職責》規定,“執行人員采取執行措施時,應當依法設定或者規定程序,履行法定程序,采取法定措施,做到依法、文明執行。”“經批準手續完備的,被執行人可以對阻礙執行的責任人采取傳喚、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執行人員不得無視事實和法律,未經批準濫用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