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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換監事的條件和程序是什麽?

法律分析:變更監事需要哪些條件和程序: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監事、經理變更的文件;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提交股東會決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字,自然人股東由其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蓋章)、董事會決議(董事簽字)或者其他相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提交股東會會議記錄(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發起人加蓋公章或者由股東會主席和出席董事簽名)和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壹條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壹至二名監事。監事會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壹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提名壹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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