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七十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相關行政許可從事經營活動,或者銷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和服務,或者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信息提供義務的,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以集中方式進行交易或者進行標準化合同交易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七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提供搜索結果,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搭售商品和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