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所謂工期延誤是指:“施工過程中任何壹項或多項任務的實際完成日期晚於計劃規定的完成日期,可能導致整個合同工期的延長”。工期延誤通常包括兩種情況:壹種是在施工過程中,實際施工進度滯後於發包人批準的計劃施工進度,進而出現工期延誤的事實。但是這個事實有改變的可能,比如我們可以通過采取措施趕工作來加快進度。另壹種是在項目竣工驗收之後,但是這個事實是無法改變的,因為項目已經竣工驗收了。這時候只能根據工期延誤的原因來分析各方相應的法律責任。所謂工期延長,是指:“合同雙方根據法律和合同約定對‘工期延誤’的事實狀態所作出的改變,即工期延誤是事實,但由於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某些條件已經滿足,雙方就此事件造成的延誤天數的延長達成了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和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八百零四條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者延期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並賠償承包人因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搬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造成的損失和實際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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