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寫申請之前,律師應該盡力了解案情。只有全面掌握案件事實,才能客觀理性地分析案件的法律關系。在偵查階段,律師可以通過會見當事人向當事人提問,了解案件的詳細情況。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律師除了面談,通過閱卷可以更全面地掌握案情。據此,書面申請是正當的。比如,如果沒有證據顯示實際銷售價格,涉案金額可能會被當作正品價格處理,這顯然不利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會見時,律師可以重點詢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銷售的價格及相關證據線索;如果不是實際出售,就要問清楚它打算以什麽價格出售,是否有與他人溝通的聊天記錄等證據,載入面談記錄。律師寫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可以寫進去,以會見筆錄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