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司法部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執法全過程備案制、重大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制實施辦法(三)全面推行重大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制。
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直接關系到行政相對人或第三人重大權益、通過聽證程序作出、案情疑難復雜、涉及多重法律關系的重大執法決策,必須經過法制機構嚴格審查;未經法律審查或者未經法律審查不得作出執法決定。律師局、法律職業資格管理局應當根據上述原則,與行政執法協調監察局協商制定重大執法決定目錄,並按照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予以公開。
律師局、法律職業資格管理局應當將重大執法決定建議意見提交行政執法協調監察局進行法律審查。主要審查以下內容:執法主體是否合法,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執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充分;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準確,自由裁量基準使用是否恰當;執法是否超越執法機關的法定權限;執法文書是否齊全、規範;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重大執法決定意見經法制機構審核後,按照程序報送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