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調查程序的第壹步是立案。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需要進行立案登記,確定案件的性質、範圍、時間、地點等基本信息。這壹步很重要,因為登記後才能正式啟動調查程序。
公安機關需要對案件進行初步調查。這壹步包括現場勘查、證據收集和嫌疑人訊問。在這個過程中,公安機關需要盡可能地收集證據,確定案件的事實和證據,為後續的審查、起訴、審判等程序提供依據。
第三,檢察院需要對案件進行審查。在這個過程中,檢察機關需要對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據進行審查,以確定證據的合法性、充分性和證明力。證據不足或者不合法的,檢察機關可以要求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或者不起訴。
第四,如果檢察機關認為證據充分、合法,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訴。在這個過程中,法院需要審理案件,聽取雙方的證據和辯論,最後做出判決。如果被告不服判決,可以上訴,由上壹級法院審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十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書面申請。
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單位名稱、住所等基本信息,擬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名稱或者內容,需要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該證據的理由,擬證明的事實和明確的線索。
第二十壹條。人民法院收集的書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經核對無誤的副本、復制件。如果是復印件或者復制品,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來源和取證情況。